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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平台 — 强制举报虐待儿童

日期: 2026.01.20   
《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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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今日(一月二十日)生效。《条例》规定社会福利界、教育界和医疗卫生界的25类指明专业人员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察觉有合理理由怀疑儿童正遭受严重伤害,或正面对遭受严重伤害的实际风险,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尽快举报。

任何指明专业人员若违反《条例》下作出强制举报的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第5级罚款(50,000元)及监禁三个月。《条例》同时为指明专业人员提供保障,禁止任何人故意阻止或阻碍任何指明专业人员作出举报,或披露作出举报的指明专业人员的身分。

劳工及福利局发言人表示:「《条例》的生效为儿童编织全面而有效的保护网,标志着香港在保护儿童工作方面的重要里程。」

有关保护儿童的资讯,请参阅网页(www.childprotectiontraining.hk/home)。
 
2026年1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0时00分



资料来源: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01/20/P2026011900498.htm





「举报平台 — 强制举报虐待儿童」
 
平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立,以供《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下的指明专业人员(「强制举报者」)根据法定要求举报怀疑严重虐待儿童个案。
 
如遇紧急情况,请致电999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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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举报平台以书面提交资料的应用手册(2026年1月)    繁中       简中       英文  
(以上资料或有更改,请参阅社会福利署网站以获取最新资讯。)



严重伤害
 
1. 任何危及儿童的生命的伤害,或任何危及儿童的身体健康而 急需医治的伤害,包括—— (a) 丧失任何肢体或其功能; (b) 丧失视力或听觉; (c) 任何内脏的损伤; (d) 任何骨折; (e) 身体表面的烧伤; (f) 导致神经线、肌肉或肌腱损毁或导致大量出血的损 伤;及 (g) 丧失知觉或知觉受损。
 
2. 任何危及儿童的心理健康或发展的伤害,包括—— (a) 精神错乱;及 (b) 长期的心理创伤, 但不包括任何应对平常生活变故上的情绪反应 ( 例如感到困 扰、悲伤、恐惧和愤怒 )。
 
3. 任何由胁迫或诱使儿童参与以下作为,所造成的伤害—— (a) 强奸; (b) 乱伦;(c) 肛交; (d) 性交;或 (e) 任何严重猥亵作为。
 
4. 任何由某儿童的负责人的疏忽照顾所造成的、危及该儿童的 生命或健康的伤害,包括—— (a) 没有为该儿童提供必需品,以维持其生命或健康; 及 (b) 将该儿童置于危及其生命或健康的情况 ( 例如容许 该儿童接触或服用任何危险药物或物质 ) 或环境。
 
 
资料来源:
https://www.mrr.gov.hk/mr/Schedule%202%20to%20Mandatory%20Reporting%20of%20Child%20Abuse%20Ordinance_Chi.pdf 
https://www.mrr.gov.hk/m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