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懷疑虐兒個案的舉報後,社工以外展形式進行調查,評估虐兒危機及家庭的需要,提供適切的跟進服務。
虐待兒童的定義
- 廣泛而言,虐待兒童是指對十八歲以下人士作出/不作出某行為以致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受危害或損害。
- 虐待兒童是指人們(單獨或集體地)利用本身與兒童之間權力差異的特殊地位(例如年齡、身 分、知識、組織形式)使兒童處於一個易受傷害的境況而作出的。
傷害/虐待行為的類別 身體傷害/虐待
指對兒童使用暴力或以其他方式令兒童身體受傷或痛苦(例如拳打腳踢、以物件擊打、下毒、使窒息、灼傷、搖盪嬰兒或照顧者假裝兒童生病求醫等),而且有明確的資料可以肯定或合理地懷疑這些傷害並非意外造成的。
性侵犯
- 指強逼或誘使兒童參與性活動,以對兒童作出性方面的利用或侵犯,而兒童並不同意或因心智發展未成熟而不能完全明白或理解發生在他/她身上的這些性活動。
- 這些性活動包括與兒童有或沒有直接身體接觸的行為(例如強姦、口交、促使兒童為他人手淫/展示其性器官、製作色情物品等)。
- 性侵犯包括以獎賞或其他方式引誘兒童加以侵犯,亦包括有計劃地透過不同方法(例如藉流動電話或互聯網與兒童通訊)與兒童建立關係及/或情感聯繫,以博取兒童的信任,意圖對他們作出性侵犯。
- 少年人自願或同意與他人進行性活動亦有可能是有人利用本身與少年人之間的權力差異或特殊地位而對少年人在性方面作出利用。
疏忽照顧
指嚴重或重複地忽視兒童的基本需要,以致危害或損害兒童的健康或發展。疏忽照顧可以由下列不同的形式造成:
- 身體方面 ( 包括沒有給予兒童必需的飲食/衣服/住所、沒有避免兒童身體受傷/受痛苦、缺乏適當看管兒童、獨留年幼兒童不顧、沒有適當儲存危險藥物或讓兒童身處吸食危險藥物的環境以致兒童誤服/吸入危險藥物 );或
- 醫療方面 ( 包括沒有讓兒童接受必須的醫療或精神治療 );或
- 教育方面 ( 包括沒有讓兒童接受教育,或忽視因兒童的殘疾而引起的教育/訓練需要 )。
心理傷害/虐待
指危害或損害兒童身心健康(包括兒童的情緒、認知、社交或身體發展)的重複的行為及/或照顧者與兒童之間的相處模式;或單一的極端事件。
資料: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多專業合作程序指引(二零二零年修訂版)
我們會按需要召開多專業共同參與的個案會議,以確定個案的性質及制定令兒童及其家庭可獲益的福利計劃。
以下是有關多專業會議的進一步資訊。
多專業會議成員 多專業會議通常會由社工召開,出席會議的成員包括參與調查個 案、認識兒童及其家庭成員及日後有機會跟進個案的專業人士, 一般是下列人士:
- 社工
- 醫務人員
- 教職人員
- 警務人員
- 臨床心理學家
- 正提供服務給兒童或其家庭的專業人士
- 其他有需要提供資料或日後有機會處理個案的專業人士
多專業會議會如何進行通常出席會議的專業人士會先向其他成員報告調查所得的資料 及對家庭的認識,然後會議會討論下列各項:
- 從保護兒童安全的角度去界定有關事件的性質
- 評估該兒童及其家庭內其他兒童當前/將來受傷害/虐待的危機程度及需要
- 決定有關個案的分類(是否保護兒童個案)
- 根據上述討論結果,就該兒童及其家庭的跟進計劃提出建議 及實施的安排,以保護有關兒童的安全或保障其最佳利益, 包括照顧兒童的安排,以及是否需要為該兒童申請法定命令
- 確定負責跟進個案的單位及社工,並釐訂其他專業人士在推行跟進計劃時應擔當的角色,另按個案的需要決定是否指派核心小組跟進個案及小組成員名單
- 決定是否把有關兒童及/或其兄弟姊妹的資料登記在保護 兒童資料系統內
- 如事件可能涉及刑事罪行,但在多專業會議舉行前尚未向警方舉報,會議會討論是否需要向警方舉報。請留意,多專業會議的重點是在保障兒童及其家庭的利益,會議的決定不會對警方是否刑事起訴懷疑傷害兒童的人的決定具有任何約束力
資料來源:社會福利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