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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

日期: 2024.08.28   
《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
2024年第23號條例A2828


背景:
2021年4月法庭就一名5歲女童受父母虐待致死的案件作出裁決,再度引起社會關注嚴重個案舉報不足的情況

理念:
以保護兒童為政策目標,及早發現和介入嚴重個案


立法進程:
  • 2021年7月政府成立跨政策局工作小組
  • 2023年6月2日《條例草案》刊憲
  • 2023年6月14日提交《條例草案》予立法會審議
  • 2024年7月11日立法會三讀通過《條例草案》及修正案
  • 2024年7月19日《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刊憲
  • 2026年1月20日《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生效

釋義:
  • 主管當局–社會福利署署長或警務處處長
  • 法庭–包括裁判官
  • 兒童–未年滿18歲的人
  • 負責人–就某兒童而言,指已年滿18歲並管養、看管或照顧該兒童的人
  • 指明專業人員–附表1第1部所指明的人
  • 舉報–指根據第4(1)條作出的舉報
  • 關鍵時間–指明專業人員察覺有第4(1)條所述的理由的時間
  • 嚴重傷害–指任何附表2所指明的傷害


強制舉報者

經常接觸兒童而其專業或工作現受某種形式監管的專業人員:

  1. 註冊藥劑師
  2. 註冊牙醫
  3. 牙齒衞生員
  4. 註冊醫生
  5. 註冊助產士
  6. 註冊護士或登記護士
  7. 幼兒工作員或主管
  8. 學校教員
  9. 寄宿學校的舍監
  10. 註冊醫務化驗師
  11. 註冊職業治療師
  12. 註冊視光師
  13. 註冊放射技師
  14. 註冊物理治療師
  15. 註冊脊醫
  16. 註冊社會工作者
  17. 表列中醫或註冊中醫
  18. 職業訓練局教學人員或院長
  19. 官立學校工作人員
  20. 兒童院舍院長
  21. 聽力學家
  22. 臨牀心理學家
  23. 營養師
  24. 教育心理學家
  25. 言語治療師

何時須作出舉報:

(1) 如指明專業人員在以指明專業人員的身分工作過程中,察覺有合理理由懷疑–該兒童在關鍵時間正遭受嚴重傷害;或正面對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則該人員須在關鍵時間之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遵照第6條(對舉報的規定)作出舉報。

(2) 在以下情況,指明專業人員無須根據第4(1)條作出舉報–
(a)指明專業人員真誠而合理地相信,有關嚴重傷害–
(i) 純粹由意外造成(非因負責人的疏忽照顧);
(ii) 純粹由(或將純粹由)兒童自己造成;
(iii) 純粹由(或將純粹由)其他兒童造成(不包括涉及性的作為)。
(b)主管當局已在關鍵時間或之前,就該兒童所遭受的相同/大致相同嚴重傷害;或該兒童遭受嚴重傷害的相同/大致相同實際風險向該人員作出告知;
(c)該人員已在關鍵時間之前作出舉報;
(d)該人員真誠而合理地相信,另一名指明專業人員已在關鍵時間或之前作出舉報。

對舉報的規定:
(1)須向主管當局作出
(2)須載有–
(a) 識辨有關兒童而言屬足夠資料
(b) 第4(1)條所述的理由
(c)作出舉報的指明專業人員的聯絡資料
(3)須以社會福利署署長指明的方式作出


任何指明專業人員違反第4(1)條,即屬犯罪:
(a)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或
(b)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免責辯護:
(1)指明專業人員如確立自己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就違反第4(1)條有合理辯解;
(2)延誤舉報:指明專業人員如確立–
(a) 真誠而合理地相信延誤符合該兒童的最佳利益;及
(b) 已在延誤其間採取在當時情況下屬合理所需的行動,以保障該兒童的利益。


強制舉報者指引
  • 指引並非附屬法例
  • 舉報決策流程圖
  • 輔助分析框架
  • 個案情境範例

對指明專業人員的保障
舉報作出前的保障:
  • 任何人不得故意阻止或阻礙指明專業人員作出舉報;或施加任何具有上述效果的指引或規定
舉報作出後的保障:
  • 禁止披露作出舉報的指明專業人員的身分
  • 指明專業人員不會僅因作出舉報而招致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